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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用能 降低消耗 节约能源
发布时间:2024-03-13 20:10浏览次数:

  合理用能 降低消耗 节约能源2007年10月24日下午,十届全国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路甬祥副委员长说,刚才杨兴富委员也谈到了关于制造业节能的问题。我再补充一点,我国制造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很大,能源消耗上占的比重也很大,约占总能耗的16%多一些,所以制造过程的节能意义也很大。另外,这里所提到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化工等,几乎所有的高能耗产业,它们的装备都是制造业产生的。所以,制造业是提高产业能源使用效率的源头。我建议第30条改成,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装备制造业,以及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化工等等主要化工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提高装备节能标准和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李明豫委员说,第31条规定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热电联产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我建议修改为“采用先进的用能计量、监测和控制等技术”。能源的计量是节能监测和控制的基础,很多企业的计量设备、计量手段都很落后,是企业节能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杨兴富委员说,第一,第32条“……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议在“规定的发电机组”前面加“允许”两字,也就是“允许与电网并网运行”。为什么加上“允许”呢?因为我下去调查,发现很多企业用余热、余压进行发电,但这些电不允许并网,要并网就有很多苛刻条件,这样就影响了大企业利用余热余压发电。我们各个大的行业、大的企业对余热、余压发电的潜力很大。我在调查时发现,一些钢铁企业余热余压发电如果全部利用起来的话,不仅自己用不完,还可以外用。但是为什么这样好的形势现在发展不起来呢?主要就是因为不让并网,有些并网后要求卖出去电价低、回来电价高。第32条后面的规定是很好的,就是“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就是输出的电价和回来的电价应该基本差不多,这个问题一直处理不好,影响了很多企业余热余压发电的发展。第二,第33条后面,建议增加一条关于机械行业的内容。我最近调查发现,机械加工行业的节能潜力也很大。建议在33条后面加个第34条,就是“机械行业的零部件提倡用新技术再制造、再利用亿百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节约能源。”如果通过修复,也就是通过新技术进行再加工、再利用,节能的效能将会相当大,估计成本是50%,节能60%,节约资源70%,这个潜力是很大的。如果现在作为第一阶段去修复废旧的零部件,利用新技术对机械进行进一步的再修复、再利用,节能就更大了。机械系统的节能是方兴未艾、刚起步的事情。既然是刚起步,如果我们在法律中规定上一条,有利于其推广。前面大能耗的行业都提到了,唯独这一点没提到,而这又是机械的母机,哪一个企业都要制造、都要加工,却没人重视这一点,当然,大家现在还可能认识不到这个问题。因此,我建议,在法律上增加一条规定,以推广这一行业产业。我最近参加了一个研讨会,就是关于对再加工、再制造的研讨,修复的质量不仅达到原来的标准,而且超过了原来的标准。这是一个新的产业,需要实践再认识。希望在循环经济中把这个问题作为一部分内容来写。

  林强委员说,1、第34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这一条的规定与第23条如何衔接起来?第23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等方面发挥作用。对照第34条对有关建筑的节能规划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进行编制。第23条规定要鼓励行业协会在制定行业节能规划等等其他方面发挥作用。在第34条没有很好地指出行业协会应发挥的作用,我认为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行业协会的作用应该逐步地扩大。这一点如何衔接,在这里应予以突出。2、第55条第3款规定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这句话提得很好,作为一个能源管理负责人,如果对节能工作一无所知、一知半解、知之甚少,那么怎么能做好节能管理的工作、能源管理的工作,所以必要的培训是很重要的。但是问题是只有这一句话,即“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谁来进行培训?他的培训应该达到什么样的标准?目前社会上有一些现象,培训的机构繁多,只要提出可以在某个方面进行培训,就有很多的机构站出来说可以进行这方面的培训,如果在这个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就会造成社会上有一些培训机构利用这样的机会获取利益,另外也可能使这些管理的负责人未必能够得到真正所需要的节能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因此对于节能培训应该由专门机构进行。建议后面应该加上一句,或者是由专门机构,或者是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来进行,这样比较明确,有利于节能工作的开展。

  高翔(全国代表)说,对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提两点意见。一,建议在第3章第3节第34条最后加上一款,“县级以上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计划要列入财政预算。”现在全国上下都在喊节能减排,实际上不少只是喊声大,但由于经费没有预算,难以保证。建议增加这一款以解决改造中的经费问题。二,第35条第3款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筑工程执行建设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议在“节能标准”后加上“和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计划”。

  王涛委员说,第3章第3节关于建筑节能的第3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我认为这一点非常重要,现在我们提倡节约,到外边一看,不仅是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到了晚上都是灯火通明,比国外的大城市有过之而无不及。作为首都在适当的时候是可以的,但是我认为要有时间性。比如大型节日的时候适当照明是可以的,但是整天这样的话,浪费太大。不仅仅是城市的中心地区,包括市、县,晚上都是灯火通明,这比老百姓在家里浪费一度电,浪费要多得多,我认为城市装饰性照明的问题应该特别强调,这个问题必须给予充分的重视。所以第39条的规定要严格,不仅是公用设施和大型建设的装饰性景观,而是包括整个城市的照明。不仅在法律条文中应严格规定,而且在法律责任中加以规定,对这方面也应该有一个考核的指标、限定的指标。

  柳斌委员说,听了王涛委员的发言,我很受启发,我早就想提这个意见。光是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装饰景观照明还不够,要严格控制大型装饰景观的设置,减少铺张浪费。不要说中小城市,现在省会城市攀比装饰性景观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北京,年年“十一”的时候在广场搞那么多微缩景观,有没有必要?搞得这样的豪华,这样的大规模,要用多少能源?要用多少人力、财力、物力?其实这样一搞,反而把广场的那种庄严、肃穆、宽广、文化的深沉、历史的厚重都掩盖了。有城楼多好,有人民大会堂多好,有人民英雄纪念碑多好,有毛主席纪念堂多好,有博物馆多好,让大家来看这些东西,不是更有价值吗?为什么每到节日,就用花花草草去做一些微缩景观,使广场变得很小,人都走不开。城楼金水河中已经设置了永久性喷泉,还要到广场上搞几个临时的喷泉,这有必要吗?我觉得年年都这样搞,浪费实在太大,而且对广大人民群众到广场观赏文化、瞻仰遗迹、参观旅游、接受心灵洗礼等等方面的效果来说,并不一定很好。

  陈玉兰(全国代表)说,第一,草案第39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建议将“严格”两字改为“控制”,因为地方的量化很重要。第二,草案第30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建议改成“国务院成立专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节能是件好事,需要有专门的部门来管理。

  黄代放(全国代表)说,制定节约能源法非常必要,提两点建议。1、建筑能耗,大部分是设备的能耗,也许单独每一台设备可能都符合节能标准,但整个建筑设备系统的能耗却不符合要求。建议在第40条国家鼓励在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后加上“节能调控装置”。因为节能设备还是一个用能产品,但节能调控装置可将用能产品和供能设备形成一个系统。现在很多大楼节能管理很难到位,主要是用能设备和供能设备不协调。周末可能就一个房间开会在用,空调也只有一个房间在用,但大楼的主机却因无调控而全部运转,如果安装了节能调控装置,可以降低30%以上的能耗。2、建筑节能,很大一块是公共建筑的节能,其用能监督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公示。公共机构能耗的公示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样可以接受社会监督。我建议加在第49第1款之后增加“并向社会公示”。

  陈士能委员说,节约能源法的第3章第3节“建筑节能”,其中第40条讲到了“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我认为,这样的提法没有重视和强调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现在每年的新建建筑大概在20亿平方米左右,但是我们现在已经居住和使用的建筑,从全国来看共有441亿平方米,节能潜力很大。现在我们和同纬度的发达国家来比,比发达国家的墙体能耗大4倍,从门窗来看是大于人家2.2倍。而第40条提到了“国家鼓励……”,作为法来说,应该要有明确的语言,不应该是“鼓励”,而是要“要求”、“必须”或者“应该”,如果是“鼓励”的话,那么可以接受鼓励,也可以不接受鼓励。我认为草案对已经建成的建筑如何节能改造的问题强调不充分。第二,节约能源法第3章第4节“交通运输节能”有一个问题需要考虑,即全国的收费站都应该撤掉。收费站摆在那里实际上是增加耗能,车辆速度刚上去又降下来,然后再提高,提高了以后,跑没多少公里,又要再收费,又得降下来。应该加快实现燃油税制度的出台,这样,在全国无论跑到哪里就不存在收费站的问题,在燃油税里就把这些该收的都收了。

  朱士明(全国华侨委员会委员)说,建议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第40条中加上“及改善居住条件的”八个字,即将第40条改为“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及改善居住条件的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如果单讲节能改造,可能老百姓不是很积极,如果提了“改善居住条件”的话,加一点面积,煤卫独用,加一个电梯,就可以解决老百姓生活中实实在在的困难,群众就会有积极性。出钱不多,群众能承担,会很满意。另外,这个做法既促进了节能改造,也会延长既有建筑的使用年限。花钱不多,但收效可能会比较好,符合国家节约资源的原则。

  何钟泰(全国代表)说,建筑节能和当地气候环境因素有关,这是非常重要的,比如香港使用空调等很多都是浪费能源的,例如用一些玻璃幕墙,是浪费很多使用空调时的能源的。我们是不是可以不需要浪费太多的能源而达到同样的效果?比如有的地方的灯光可以进行集中调整,把外面的太阳光利用起来,灯光可以根据室外光源自动调整。这些都是比较小的设计,但是很多方面加起来就能够节省很多能源。

  程贻举委员说,对节约能源法草案没有什么意见,只想强调一点,现在有些地方和城市为了城市的形象,限制或部分限制小排量轿车上路的情况,我对此不能理解,这与我们国家发展节能型产业的目标以及本法倡导的树立节约性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的理念是不一致的,建议在第3章第4节“交通运输节能”中增加相应的控制条款,制止这种行为的出现。

  任茂东委员说,第一,在第3章第4节交通节能中增加一条“国家推行燃油税替代各种交通收费制度,促进交通运输业的节能”。如果实施燃油税制度,可能有效遏制大量消耗燃油的趋势。第二,第33条“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建议把“规定”修改为“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燃煤发电机组……”。因为对装备或设备通常用技术标准而不是用规定来表述。

  王维城委员说,关于删去一审稿中第52条第4款的问题,法律委员会的报告中有这样一段话,“……实践中多是由熟悉相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及其用能特点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企业能源管理的。”我认为这一段话的估计不符合实际,而恰恰相反,实际上熟悉相关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的工程技术人员并不一定对能源的合理使用,以及先进的节能技术熟悉,现在企业的技术人员老人脱离学校太久了,很多人把基础的知识忘了,新的技术人员大多不是学什么专业就干什么。但各行业都涉及到能源的问题,他们当中多数人对能源的基本知识较缺乏,我认为非常有必要进行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对先进技术的培训,其中包括对能源基础知识的培训。鉴于我国的节能减排的严峻形势,我赞成国家发改委的意见,保留能源管理师的决定。的立法工作,我认为应该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并推动中心工作的顺利开展。这次总在报告中强调要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机制,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这就是我国目前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之一。这次出台新节能法,我认为法律的力度应该比较大,要求比较严格,真正有利于推动我国的节能工作。第二,法律第32条讲得很好,建议增加一句线条规定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规定,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我建议在“并网运行”后增加“多余的电力允许上网”,再继续说“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现在很多的利用余热的发电机组只允许并网,不允许上网,现在并网之后,他不允许你发出的电多于自用的电,这是不合理的。大家知道,冷、热、电三联供,在大型的超市、火车站、飞机场、体育场、医院等地方,电负荷、热负荷、冷负荷,24小时或一年四季不能断,都比较均衡,这些地方很有利于运用天然气发电,然后再余热制冷或供暖。这是符合热力学能源梯级利用原则的,高级能源干高级能源的活,低级能源干低级能源的活。但是现在由于并网不能上网,因此只能“以电定热”,而不能“以热供电”,这样就不得不加装备用的天然气锅炉以及电制冷机,投资增加,效率降低。所以我建议第32条增加“多余的电力允许上网”这个内容。

  倪岳峰委员说,从能源审计工作的开展来看,作用很好。目前草案第50、54条分别对公共机构和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做出了规定,十分必要。近几年在执法检查和调研工作中我了解到,不少企业开展了能源审计,发现了企业能源消费中的问题之所在,通过能源审计所提出的改进方案,对企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了非常好的促进作用,建议扩展到对用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建议将第50条第2款调整为第3章第1节一般规定的一条,并修改为“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南振中委员说,草案第54条规定“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建议将这句话修改为“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因为节约能源已经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强调向社会公布,有助于进一步强化公众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的监督。

  丛斌委员说,第17页,草案对公共节能、重点单位节能、交通运输节能等都说了很多,但是关于“生活节能”还没有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建议加上,这是很重要的。我国有13亿人口,如果每个家庭节省一点,就是了不起的减量。生活节能的具体措施可以再同有关部门商议。总则的第1条就说了“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把生活节能这么一大块忽视了,很不全面,应该加上“生活节能”,将其作为本草案第3章第7节的内容。

  张瑞生(全国代表)说,第一,第28条“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我非常赞成这一条的规定,我是来自基层企业的,我知道这个情况,这部法律必须对这个方面的内容予以明确的规定。还有一个现象,企业外的一些管理部门也在索取或者使用,我认为应该增加一些内容,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索取和使用”,就是全社会所有人、所有单位都不得无偿使用能源。第二,如果是为了节能,能源价格哪怕是比市场价格稍微高一点也应该,但是不应该低,而且不应该无限制。比如现在的汽油、煤油、柴油价格问题。国际原油的价格已经达到90美元一桶了,现在我们的汽油和柴油基本上和原来的价格差不多,原油拉回来再进行加工,产生了许多二氧化碳、硫黄、瓦斯气体、渣油,产生许多比原油价格还低的附产品,汽、煤、柴油都是高附加值产品,而现在汽油、煤油、柴油和原油价格差不多,这对于全社会节约能源不是很好的现象,这种现象长期下去可能会很不好。如果家庭能买得起车的话,就可以买得起油,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比如出租车运营,或者农村用油,国家财政可以适当补助或者补贴。如果一概地进行全国统一价格,把能源价格拉低了,很不利于节能。第三,我们有一些能源浪费并不是一眼就可以看出来的。有的在管理方面有问题,比如说道路,这几年我们国家修了很多道路,道路一开始修的时候又宽又平又直,修得非常好,修路是要用很多能源的,道路修起来我们本来可以用10年,但是由于维修、管理不善,用三五年就坏了,又要重新维修。如果选一些道路维修人员一个月给几百元工资可能花销不是很大,可能能持几年,但是现在路修起来了就疏忽了管理,导致缩短道路使用年限,这是更大的能源浪费。在国外拉石子的车根本看不见敞着,咱们基本上都敞着,掉下来把路砸个坑,下雨一灌水,便损坏了路基,路就坏了。这也从侧面导致了能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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